11月7日,浙江省下发《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行政机关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和行政副职),必须出庭应诉4类“民告官”案。
该通知由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高院和浙江省政府法制办联合发布。浙江省法制办主任孙志丹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举不仅有利于改变“民告官”案件中“告官不见官”的状况,而且对于规范行政执法、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具有现实意义。
根据通知,浙江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案件包括:原告10人以上的;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或者对本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二审开庭审理的;市、县(市、区)政府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应当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通知同时赋予了各级法院或政府法制机构拥有建议权,即人民法院、政府法制机构对社会关注度高或者涉及行政赔偿数额较大、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更有利于化解争议的行政案件,可以建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通知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故不能按期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开庭5日前向同级政府书面说明理由,并抄告审理该案件的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收到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庭应诉的理由的书面说明后,可酌情延期开庭。
通知还建立了一系列相关制度,包括定期检查通报;行政诉讼案件要备案登记和报告;出庭应诉列入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等。
通知提出,各级法院应当建立登记台账,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定期进行统计和分析,每半年或每年度向同级政府通报该地区行政诉讼案件的收、结案情况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并分析行政诉讼案件的败诉原因,提出促进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意见和建议。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法院和政府法制办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和案件审理情况的检查,对检查情况予以定期通报。
通知明确,行政机关对以本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在案件审结后的10日内,将行政起诉状副本复印件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报同级政府的法制机构备案登记。被告为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报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登记。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将本地区年度内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情况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汇总后书面向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报告。
通知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落实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年度出庭应诉案件数与年度被诉行政案件开庭审理的案件数比例的高低作为衡量该地区、该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对连续两年完不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要求的,取消该行政机关当年度依法行政评先进的资格。
通知指出,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对本机关的行政败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和责任追究,导致行政机关因同类问题多次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由有权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据浙江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2010年浙江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共有456人次出庭应诉,占按规定出庭应诉的60.22%,实际出庭数占一审结案总数的10.83%。一些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出庭的态度已经从“被动应付”到“主动要求”,但也还存在一些“不敢出庭”、“不会应诉”等问题。
浙江省高院统计显示,全省法院近两年发生的数百件进京上访行政案件中,没有一件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相关专家分析认为,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强调“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的要求,浙江省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上升为“刚性”要求,这或许会让行政相对人感受到行政机关对自己的尊重,能够真心听取自己的意见,从而多少消除对抗心理,更加理性解决问题。这是政府要树立公信力的必然之选。